处方劝审批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07:42:11
最好是<医院管理制度>上相关章节的解释,第一章的内容

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1) 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2)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3) 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4) 开具、配发麻醉、精神药品,医用毒药,放射性药品处方的医师和药师,要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毒药、放射性药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5) 处方当天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6) 处方格式含前记: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地址或电话、疾病名称/症状、日期;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
(7) 处方患者的姓名应与病历相一致。处方应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医师若须修改处方,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8) 每张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处方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延长(14天),但医师须注明理由。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5种,处方药品的用量以药品说明书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剂量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签名。
(9)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认真审核、准确调配处方药品,正确书写标签、用法、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或指导。
(10)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检查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11) 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过敏试验,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潜在药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发现处方存在安全性问题时(超剂量、药物滥用、用药失误),应告知医师,待修正签名后才能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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