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条未写明还款日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2:28:34
是酱紫的问题!
A某于1996年借款10万元于B某,写下一张未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
后A某于2006年初死亡,A某的妻子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发现了这张拮据!
我想问的是,因为根据法律,债务人开具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A某在收到欠条后两后诉讼时效过了!也就是1998年!
此时A某的妻子还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讨回这笔借款吗?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没有确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与相应期限的那个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你所说的哪个中断的问题,本案中就不存在中断的问题,谁告诉你,写欠条就一定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是中断,那么这个时效就还没开始计算呢,因为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而此时妻子做为原夫妻共有财产的一方,以及继承人,享有了该债权(这里不深究,还有其他继承人)所以不存在过了时效的问题。其妻子依然可以主张权利。

你的错误在于就没有搞清楚诉讼时效到底是干什么的,如果我借你钱,给你写欠条,约定两年以后还,照你的说法,那么诉讼时效就已经开始计算了,但实际上诉讼时效是从两年以后约定的还款期计算的,从那时开始才存在中断的问题。

A某的妻子能讨回这笔借款,没有未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无时效问题)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我认为是可以主张债权的。因为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所以,诉讼时效应该从第一次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北京法院已经有过类似的判例。我支持你。

从实际催要债务之日起算时效,若一直没有,则最长可持续二十年.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