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十年前欠我6000元,有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能胜诉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2:53:49
某人十年前欠我6000元,有欠条,但未注明还款日期,一直以来只是口头催款。前面在网上查了一下,追款诉讼是有期限的,为两年``但也有说未标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期限是20年`
很苦恼`不知道象我这种状况起诉还能胜诉吗?
请问 有没有哪位法律达人教教我应该怎么做?

问题在于,某人出具欠条是向你借钱还是因为和你有经济往来、因暂时无能力支付而出具的证明单据.

如果是前一种,即他向你借钱,那么诉讼时效的期限自你向他要钱时开始计算,为两年。你在这两年内再次要求还钱的话,诉讼时效中断,从再次要求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两年。如果你从借款起的20年之内没有要求过还款,那么诉讼时效不再起算。这一种情况的话,你去诉讼,基本上没有问题。口头催款基本上很难留下证据,而且你一直口头催款的话,估计对方也是承认的。

如果是后一种,因经济往来而出具的证明单据,那么诉讼时效就是自出具单据的第二日起计算,两年。在这两年之内,你再次催款,那么诉讼时效一样中断,重新开始计算。只不过,这和上一种情况不一样,没有20年的大期限,如果你无法证明在这十年内反复催款过,你的诉讼时效早已过去。除非对方主动归还,否则你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如果是这种情况,建议在口头催款时录音;或者对方还承认欠款,让他写份新的欠条。

按照你说的情况。问题没有那么复杂。现在是可以起诉要求偿还欠款的。胜诉是没有问题的。

拿个可录音的东西去找那人,只要录下来你去主张债权,他承认有此债权就可以了。这样可以稳妥的证明,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