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医疗事帮方面的专业律师回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0:18:32
本人一个朋友97年在本县的县医院做青光眼手术,但因为医院用错了药,结果导致双目失明,朋友起诉了医院,医院承认了自己的过失,法院最后判医院赔偿包括医疗等各项费用的60%。
2004年,我朋友在广东省中山大学眼科中心进行治疗并到了手术,现在双目已经有了光感,负责手术的教授说今年拆线过后,眼睛基本可以看到东西。可以终止治疗了。
我想请教的问题是:我的朋友可以要求本县法院支付他的后期治疗费用吗?
如果我要求医院支付朋友的后期治疗费,我应当进行哪些方面的准备?有哪些步骤?

当然可以。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侵权人导致的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1918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可以。
向本县法院要求医院继续承担之后的治疗费用。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