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职责范围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这个在押人员是什么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6:42:05
强制戒毒人员是否属于这个在押人员?
十分感谢各位的解释!我就是想明确:强制戒毒人员不属于在押人员,那脱逃是行政性事故?如此一来检察院应该没有管辖权对吗?若是脱逃人员逃跑后死掉了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个在押人员的范围是被逮捕、拘留、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死刑、拘役、管制,而被司法机关关押的人员。
强制戒毒人员不属于这个“在押人员”。

吾本渔樵 - 进士出身 我问你管制属于啊?
你误导么?
学扎实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