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熟悉《残疾人保障法》的法律相关人士帮忙回答一下,具体第几号令第几条,越详细越好,多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3:33:53
我是残疾人患慢性免疫性疾病,无业。数月前,我到街道去要求帮困和解决加金问题,但他们推说我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和重残,家庭也达不到低保和特困的要求,他们也无能为力,请问我该怎么办?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优惠与扶持〕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六章 福利

第四十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救济与供养〕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福利安养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特别照顾〕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