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6 11:18:01
请问自由心证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自由裁量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法官内心是否确信。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迪波尔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原则。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采取自由心证的草案。1808 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后来,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也相继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自由心证制度已成为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普遍的证据原则。

制约措施
心证形成前
心证形成前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
(1)司法独立,禁止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
(2)法官资格限制,保障法官能够以其法律素质、理性良知及其所熟知的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形成合理心证。

形成过程中
心证形成过程中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
(1)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并且被告人得对法官心证形成加以控制,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
(2)审判公开,约束法官随意形成心证,保障法官判断的合理性。
(3)回避制度,保障法官能够进行理性和中立判断。
(4)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把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在判断对象之外,间接地保证自由心证的合理性。
(5)直接言词原则,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或基础的真切性。
(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本着诚实信用形成心证。
(7)补强证据规则,防止法官偏重被告人自白,并且要求法官认定事实的自白须有补强证据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
(8)要求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或基础,应当是调查证据的全部结果及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
(9)对重大案件的判断采用复数主体制度(即合议制),以保证判断的合理性(主张非专职人员加入判断主体的陪审制和参审制,也是期待判断的合理性)。
(10)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认知达到确信程度。

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