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抵扣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2:01:45
9月份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10月份取得增值税发票,尚未进行比对和认证(即使10月份比对了,结果也会在11月份通知),但10月份必须给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10月开出的发票如何抵扣?
刚接触这方面,很多问题不太清楚,希望能讲得通俗一点。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相关行次的关系23行+24行-25行=3行
10月份是没有进项可抵扣的。因此,10月份最好少开票。

根据你说的情况10月份的开出的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10月份你取得的增票应作如下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1月认证相符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