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22:49:04
我于8月份购得一套二手房,全价50万,首付10万给房东,并在中介签下合同,待贷款下来将余额40万在9月15日前交给房东,晚一天要按时间交违约金。但是因为当时政府正在对个税进行调整,本来9月15前应该办好的贷款,推迟到10月15才办好。房东向我要违约金,这合理么?不知道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当时在签合同的时候并不知道政府正在对个税进行调整!
他项权证10月11日才拿到的。银行拿到他项权证才放款,最快16号。

合同有关条款原话:
乙方于2006年7月26日前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00000元,并及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待银行资金到中介方帐户后,中介方置留0元,其余由甲方提取,乙方在2006年9月15日前付清房款余额, 甲方交付房屋,置留款在房屋权属过户结束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5日内,由中介方全额转交甲方。

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缴款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你们签订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给付其余购房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调整个税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除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你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在贷款不能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其他方法筹措资金给付购房款

可以调整个税为由与出卖人协商解决

政府调整个税与银行开展业务没有直接关系

不合理,纯粹是故意问你要钱,打官司,有政府的事实行动做证明,不会输。(如果你愿意的话)

不合理,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

http://baike.baidu.com/view/27178.htm

“待贷款下来将余额40万在9月15日前交给房东”,如果合同是如此约定,那么不过期,因为这句话存在两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
1、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的前提下。
2、9月15日前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