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4:15:53
试论述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为:
1、犯罪主体不同:(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仅限于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并不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2、犯罪对象不同:(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款;(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为非国有单位的资金;(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特定款物。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的主观方面是归个人用,只是挪用,日后是可以归还的,而职务侵占罪是侵占之后没有归还的意图。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观方面是将款物挪作他用,改变特定款物的专门用途,其目的常常是为了本单位或某一小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2)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是:①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A、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导致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B、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仍是挪用公款性质;但是“携款潜逃的”,以贪污论。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②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