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阐述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7:42:39
研究生考试题目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1.“积极行政”的需要
现代社会发展的两个重要趋势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复杂化和人际关系的复杂化。行政对象的复杂化要求行政管理日益走向专业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又导致行政对象的变动性加大,要求行政管理必须及时、准确和高效。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通过专门的立法机关来创制规范,行政机关只是执行规范的“消极行政”已经很难满足专业和效率的要求,迫使行政机关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通过积极主动地创制规范来弥,补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不足,快速高效地处理复杂多变的行政问题,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立法正是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逐渐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中演化出来的。行政立法的出现是现代社会发展对行政机关的必然要求。
2.依法行政的需要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行政立法虽然不是一种立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但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质,其表现形式属法的范畴。它介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与行政机关的纯粹执法活动之间,常常起着一种中介作用,实际上是为执行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在这一点上,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质,但采用的是制定规范的形式,是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完善民主的需要
民主与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对民主成果的巩固和民主行为的规范等从各方面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也就是要把体现广大人民共同利益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制度和法律,以保证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行政立法在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要性也越发明显。加强行政立法,完善行政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大课题。
4.提高效率的需要
在目前我国行政法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即使有了一些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但现实中往往涌现出新的或仅为某些地区、某些领域所独有的技术性、专业性或区域性较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或者虽有宪法、法律原则的规定但缺乏更详细的办法。此时就需要行政机关及时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以使宪法、法律的原则规定得以具体落实,或弥补行政管理领域中因缺少法律而造成的立法“真空”。同时,行政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