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资深人事行政人员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7:41:31
根据深圳劳动合同条例----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提前30日通知;该员工未违反纪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如何支付?
(跳梁小猫) 请这位不要逞英雄啊,你不懂就不要说话,看清楚再发言好吗?我再请资深人士回答!请不要复制劳动法来完事,我要简单明了的,看劳动法我还来这里问

很遗憾你打算辞退一个工作十年以上无过错员工,关心可能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却没耐心看完相关的条款,如果你要最简单的回答而不打算弄清楚法律依据的话,可以直接回答你:在与该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一次性支付与该员工十至十二个月(看他的具体工作年限,10年即10个月,12年以上按12个月计算)的该员工被辞退前平均工资(如果该平均工资低于你单位平均工资标准,则按你单位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该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还要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后加罚25%的低于部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恐怕要走劳动争议仲裁甚至劳动纠纷诉讼的道路,具体怎样就看最后的仲裁或判决结果了。

  这个不止是深圳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法》也是这么规定的。根据你说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在于员工本身有不胜任工作的情况或者有什么过错,根据劳动法规定只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的同时还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那协商补偿多少就补偿多少;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因病因伤被安排其他工作,或者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仍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报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裁减人员。根据你说的情况,只有在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就解除补偿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单位才能解除合同,否则可能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关于解除合同的补偿数额,最高法院也有明确规定,即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ǔ晖猓?剐杓臃⑾嗟庇诠ぷ时ǔ臧俜种???宓木?貌钩ソ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