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会计前辈帮我看看这道题,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2:29:57
2003年8月3日委托C公司加工A材料,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一批,发出原材料40万元,加工合同中加工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应税消费税额10%,增值税17%。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50%,其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结清支付加工费已取得增值税发票1、发材料的分录2、支付加工费3、原材料收回
不有一个各占50%吗?销售的和继续加工的消费税不是不一样吗?可以和到一块做吗?

发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贷:原材料 40
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7.5 5+(40+5)/(1-10%)*10%/2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 (40+5)/(1-10%)*10%/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85
5*17%
贷:银行存款 10.85
原材料收回: 借:原材料 47.5
贷:委托加工物资 47.5

这么复杂啊,看的我头都晕了。我今年才上会计第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