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所得税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3:48:35
某公司一笔2000000的联营投资,投资期已满仍未获得收益,经核对投资协议并询问被投资方,确认该企业将投资收益600000元长期存放在被投资方,查证后,审计人员编制调整分录,并补交所得税,被投资方所得税率为15%,
应补交所得税=600000/(1-15%)×(33%-15%)
请问,为什么600000/(1-15%)这样做啊,除以 (1-15%) 是什么意思?

600000/(1-15%)是回到被投资单位未交税前的金额.
33-15是因为地方税率不一样,或是单位的所得税率不一样,所作的补数,他们单位应该交33,但是被投资单位已经交纳了15,就只再补33-15就行了.

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就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600000/(1-15%):
因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被投资方为15%,投资方为33%),所以要将按被投资方所得税率计算的投资收益进行还原,600000/(1-15%)=705900元,为被投资单位未交税前的收益.
二.关于(33%-15%):
因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率不同,投资方要补缴(33%-15%)=18%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