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房屋的转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1:05:26
一般来讲,追讨房屋租金,多久未追讨,直到两年后(朋友告诉两年皆未追讨,前提下,可以取消前面租金的追讨)
假如现有一家房屋,旧业主由04年7月至05年11月时,未通过任何方式,向居住者,收取房屋租金,直至05年11月时,把该房屋同过转让方式,把所有权,收益权,转让给新业主,新业主,也由05年11月起至06年9月前,未向该房屋的居住者,收取任何使用金!现在,新业主通过法律途径,向居住人,正式收取租金,说旧业主已把房屋的收益权转让给新业主,并收取由04年7月至现在的所有租金,这一程度合法否?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撤销旧业主部分的租金追讨,因为,该前提下,该事隔两年!这样能都证明旧业主部分的租金部分得以撤销!
望有经验人事!给到答案!万分感谢!

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不是两年。
现在应该先弄清楚你们的租赁合同上对租金支付是怎么约定的,按月付还是按季付,或者按年付,付款日期又是在哪一天。这样才能弄清楚出租人还能得到多少租金。
现在已经是2006年10月27日了,那么在2005年10月27日之前已经届满的付款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例如假设租金按季付款,而且第四季度的租金约定在2005年10月15日支付,那么05年第四季度的租金已过诉讼时效。

对于新的业主,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他将成为新的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而且从05年11月到现在都没有过诉讼时效。

如果是北京的房子,可以找我。我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