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应重利轻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2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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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应重利轻义 人类是环境的保护者 人类是环境的破坏者 人为自己活着快乐 人为别人活着快乐 人性本善 人性本恶 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儒家思想不能抵御西方歪风 社会发展应重利轻义 社会发展应重义轻利
关于中西刑诉文化,我曾在《政治论坛》99年第6期发表过一篇论文《刑诉文化研讨 》,所以在这里不想系统地讲,只想就其文化差异说一点看法。

在讲座之前,我先讲几件事。

1926年,美、法两国教授做了一个实验。众所周知,英美法桑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诉说 模式,于是两国教授就用不同诉讼模式来审同一案件,法国法官分两组,一组用大陆来审, 一组用英美法审。同样美国法官也这样分为两组。这个案件是这样的一个主题:殴打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结果证明两组用不同法系审问的法官,不论美法,结果都比较接近,而并非法系影响刑诉。

1996年,我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但实际情况很不妙,与期望值很不符。我国刑诉 现代化始于清末,引进刑诉制度,但后来都变了类。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刑诉文化的问题。制度变革是轻而易举的,而刑诉文化有强大的 历史惯性。究其原因,我想有以下几位:

1.中西方国家形成方式的不同决定两种刑诉文化的源的差异

中国国家形成是通过世俗战争完成的,在部落与部落的讨伐中形成国家;西方也存讨伐 、但非主流,西方国家的形成是不同利益集团妥协的结果,与契约论有一定联系的。

这就决定了刑诉文化起点上的差异西方国家的产生本身就孕育着权利法律是用来分配权 利、义务的。在利益妥协中,就有了权利、义务的不断调和,古罗马、古希腊每次权利和义 务的斗争都是和法律相关的,在西语中权利、义务是相通的。中国无权利、义务可言,在国家形成中,一方是征服者,一方是被征服者,只是征服与统治的关系。中国古代的法是和刑相近的 ,“法者,刑也”。

2.地球环境的差异

古希腊、古罗马是西方法律的基础。它们都是半岛国家,为商业、海 的发达提供了条 件,这就打破了血缘关系和地域差别,东罗马后,动荡不安加上殖民扩张。在这种开放式 激烈动荡中,各种文化相互交流、融合。在文化碰撞中,先进的继承落后的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