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4:26:15
乙欠甲10万元,丙欠乙20万元。两个债务均到期后,乙怠于行使对丙的20万债权。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法院判丙败诉,丙遂给甲10万元。那么甲乙之间的债权消灭。

问题:乙丙之间的债权消灭了吗?丙还欠乙10万呢!

(根据《合同法》解释。“次债务人应该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也消灭”作达)

大家注意我的问题!!!!别答非所问

债权消灭是指10万元部分消灭,这部分谁也不欠谁的了。乙丙之间偿还给甲的10万元债权消失。另外丙欠乙的10万元还是存在的。
根据《合同法》解释。“次债务人应该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也消灭”.仅指行使代位权的债务部分。

当然没有消灭了。《合同法》解释只是说次债务人仅对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部分债务负责,也就是说丙只对乙欠甲的10万块钱负责,另外的10万块钱当然还是需要还给乙的。解释中说的都是相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