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求偿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2:31:07
李某欠银行贷款5万元到期未还,李某无其他财产,但美达公司尚欠其劳动报酬6万元。该笔债务已到期,李却迟迟不向美达公司主张。
问:
银行是否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李某对美达公司的债权?为什么?

能.这在合同法上叫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法院会以美达公司为被告,以李某为第三人,银行为原告受理此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农副业收入等。......以及其他向被执行人支付各种收入的单位。被执行人的收入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关系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不能因执行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发生困难。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一次或分期提取一定的收入,并交给权利人,或通过人民法院转交,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
题中“该笔债务已到期,李某却迟迟不向美达公司主张”,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但要为李某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不能因执行使被执行人李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发生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