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收条可以作为庭审主要证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54:06
1996年,我爸当选为我们村出纳,同年我们村有一口鱼塘承包权招标,我爸中标了,我们村向来的习惯是本村人中标是不用立合同的。过了几个月由于我爸缺乏经费,所以把鱼塘转包给外村人陈某,并跟陈某口头承诺由陈某交付塘租并另外付给我爸六万转让费,陈某并要求跟我们村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注明由陈某交付塘租。我爸跟村长在合同上签了名,陈某预付了20000元给我爸,付款方式是以存折的方式提取,存折有密码。陈某要求我爸用白纸按照他写的“XX今收到陈XX鱼塘款20000元”照抄一份然后签上名,否则就不告诉我爸存折密码,本来收条应该写转让款才对的但是不按陈某的意思做就拿不到密码我爸只有照陈某意思做了。2006年由于陈某一直拖欠塘租,(这时我爸已经没当出纳了),村委会起诉陈某,一审判陈某败诉,陈某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并出示当年我爸按陈某意思抄那张收条作为证据辩称那20000元是他们交给村委会的塘租。法院认为陈某有理,于是判陈某胜诉,至于那两万元由村委会跟我爸内部解决。判决书上注明此审为最终判决。还有就是判决书的盖章日期是2006年7月20日,但是当地法庭到2006年10月26号才把判决书送还我们村委会请问各位法律高手中院这样判合理吗,这张用白纸写的收条10年了还可以用来作为判决的依据吗?还有收条的内容是有为我爸本意的可以成立吗?
如果过了几年村委会问我爸要钱,我爸再去起诉陈某,理由是这样:就算那两万元是塘租,那他就欠转让费,我爸有中标凭证,还有村民代表做人证,当时开标标投时候是我爸中的标,还有就是有人证证明商议转让费的事情还有数额,但这个人是我叔来的,因为我爸中标后就跟我叔合作打算养鱼的,但是后来没成本加上陈某想接手这个鱼塘,他是我叔的战友,所以才会发生转让给陈某的事情,我想问到那个时候我爸再去起诉陈某让他交转让费可不可以,胜算大不大?。

收条可做法院判决的依据.
虽然收条已经保存了十年,但收条只是收款凭证,而且陈某也不是权利的请求方(原告),所以不受时效限制.
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间,只要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应该都不是违法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二审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如果你父亲能拿出证据(人证物证都行)证明当年打收条的真实情况,村委会还可向当地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会根据你父亲提供的情况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这样村委还是有可能通过再审最后赢得诉讼.

看你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我觉得你当时就应该咨询本案的辩护律师。
不过,现在既然已经不能上诉,你实在不满意可以原告的身份起诉陈某,往欺诈罪方向打。
如果有实质的可以呈堂的证据证明陈某确实对你父亲进行了欺诈那么至少在经济上可以返回一点补偿。当然,如果你自己也没什么把握的话就要考虑清楚了,官司输了就,又是律师费,又是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