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包括那几种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8:41:39

所谓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买血罪、强迫买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333条第2款);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有偿提供或者向贩毒分子提供,第355条);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高法司法解释,两种情形发生转化)。

转化犯

一、转化犯的出现
在我国转化犯这一理论是在九七年刑法典中出现的新现象,转化犯这一概念目前在法学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理论,还没有取得像牵连犯、吸收犯等一样的理论地位。但是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出现这一新的现象,并在刑法条文中多处出现。笔者认为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而此行为在处罚时不以原来的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现数罪并罚的规定,而是以这个转化现象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罪名单独定罪处罚。

二、转化犯在刑法条文的表现

对于转化犯,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这些条件必须在刑法条文中加以确定。在刑法典中出现的转化现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