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究竟该负多少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8:30:49
我于2005年应聘到一家小医院(区级)当药剂科长(试用),半年后辞职.离职前带着几个送药的业务员到医院财务科办理交接手续.当时的院长要求我给业务员们打张欠条,他们可以凭欠条到医院讨帐.
当时我写欠条的落款是XX医院药剂科(我的名字),请注意我的名字是加了括号的.(没盖医院公章)我的本意是证明这笔欠款是我在任期间发生的业务.谁知过了没几天该院长也被撤职了,现在已不知去向.新任院长翻脸不认帐,告诉业务员们"谁打的欠条找谁去".现在这批业务员准备把我告上法院.我现在已经明白应该当时应该写成"证明"而不是"欠条",现在一切都晚了.请从专业人士法律的角度告诉我应该负什么责任,以及该采取什么措施应对

院长虽然改变,但单位性质没有改变,所以其本身的债务债权没有转移,依旧存在。
当时你写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员为医院工作的范围,院方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你所立的欠条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的,民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消的。你和业务员之间的交易受益人应该是医院,而自己并未从中获利,承担业务的费用显然也是不合理不等价的。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协商到哪个仲裁机构仲裁,还不行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你的责任并不大。正如楼上所说,你们之间的“欠条”是代表各自的医院,而不是自己的民事行为。即使那个院长死了,也不能消灭该方医院的义务,医院又没有解散

如果一切都如你所言,问题不大。
因为在未离职前出据的文字,只要文字表述能判断出是一种业务行为,即使新院长不认帐你也不承担责任。(除非因此引出一些商业贿赂,那也是另案处理的)
关键是你需要尽早收集一些证据,如正式离职的时间与写“欠条”的时间的有关人证物证、一些能证明你在医院期间与相关的医药代表之间的交往是正常行为(即你们之间的交往是众所周知的,而不是隐蔽的不可告人的)以及你的这种行为属于一种交易习惯,即做移交是都这样。另外,前任院长是不可能找不到的,除非已经不在人世了,因为他有名字,有身份的嘛,他都能当院长怎么可能“黑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