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法律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1:04:18
法律求助,我家要拆院子顶棚,找来一个姓胡的工头拆,胡就安排他的两个小工来拆。

在拆的过程中,其中一个年纪56岁的小工不甚从顶棚掉下来摔伤了,之后我们家立刻送伤者到当地医院治疗,结果是脊椎骨骨折,但不会有致命危险,因为当地医院无法进行此类手术,我家又出钱将伤者赶紧送往省城救治,然而不知是伤者年龄太大有其他疾病的原因还是别的,伤者不幸在途中死亡,紧接着我家又将伤者送回家中。

在事件的过程中,我家并不与小工发生直接雇佣关系,也并不认识小工,但在事发后我家充分尽了人道主义义务,至今已经支付了9000元医疗等费用。

我想请问,在此次事件中,我家和姓胡的工头所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我家是否要付主要责任?

死者家属起诉的话,我家和姓胡的工头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多少?

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具体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岳成律师的博克无法打开,希望可以提供类似案例可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胡工头不具备相应资质,也不具备相关的安全施工条件,则你们家要和胡对小工的受伤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要做医疗伤残鉴定的。需要承担的有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从你说的看,包头是没有相应资质的,那样你们和包头承担连带责任.

楼上的,根据你所称述的,你们和包工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而包工头与小工成立雇佣合同关系,那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应当对小工伤亡承担责任。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受到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你们根本就不需要对小工的伤亡负责。只需要支付和包工头约定的承揽合同的报酬就可以了。

道理是这样的,关键是取证,估计难度比较大。
另附案例一个:

如何认定承揽或雇佣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10日,刘某自带三轮车到何某开办的液化气站从事送液化气工作,双方约定报酬按每送一瓶液化气2元计价。同月14日,刘某受何某指派
送液化气,途中不慎将三轮车撞到墙上,致使头部受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五千余元,刘某向何某索赔无果,遂将何某告上法庭。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被指派送液化气的行为是在何某的授权、指示和监督下进行的,何某应是刘某的雇主,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何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何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监督与管理关系,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刘某在履行合同中受到损害,何某并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双方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