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帐户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2:37:44
我的朋友是给公家开车的,需要一个帐户来接收转帐支票然后提钱。办帐户的条件是拿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只看一下)。我朋友就办了一个超市的营业执照,但是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都办不下来。(因为地点审查不合格,面积太小了)。如果我的朋友做了假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帐户办下来了,那银行那边以后会出现什么问题或者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你这个有关的有下面几条:

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税收征管法》第60条对税务登记方面的处罚规定是:“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