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继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2:28:52
如果女儿与其丈夫同居两年但没有登记,在此期间又有共同财产,两年后不幸两人遇难,现在是女方父母与男方的兄姐争论继承遗产的问题。
而男女双方当年同居时男26岁,女23岁
两人婚后有共同财产
问:这个案件原告的父母方该怎么想法院提起诉讼!
不能私了!!!
他们同居后共同劳动,添置了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电风扇各1台,金项链1条及家具、生活用品等。且女方父母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男方生前的信件等书证证明。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按照一般共同财产来处理的。在两人死亡顺序推定相同的情况下,两人间就不再发生继承了。其共同财产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各自发生法定继承。

你们可以对方有继承权的人为被告提起确权之诉,确认你们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权利。详细做法可咨询有经验的律师,当然诉讼成本要注意考虑到。

另外,男方兄姐只是第二继承人,在其父母(其子的第一继承人)健在时,他们可是没有继承权的。

首先他们不是夫妻,是没有共同财可言的,现在国家只承认登记婚姻。如果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子是他们共同买的就将房子折合变卖双方父母一人一半,又或者房子归一方所有,但要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货币(该房子一半的价钱)。他们是属于共同所有权人。但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该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买的,例如房产证上的名字。既然他们不是夫妻也就没有所谓的共同财产,只有生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出资买的就争房子而已。但分配的方式也是前面所说的。
其次就是男方生前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分配,只是对男方的家属分配。女方生前的财产女方的家属自己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建议找律师咨询一下,可以先私了,让两边都比较满意,也比对簿公堂好,毕竟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女方)

私了,一人一半,因为谁也说不清到底那些东西是男方的,那些东西是女方的。最好是私了,能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