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样才能讨回公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6:13:08
我妈52岁双目失明,为一件小事去找A(中年女人)商量,发生口角,被A打到在地,后来我爸介入,A拿出菜刀,再随后A的老公及叔子帮架,把我老爸打成轻伤(筛骨骨折),事发后A方无人问津,法医鉴定结果我妈为轻微伤,我爸为轻伤,但没有现场拍照等证据,在当地派出所立案,未作任何处理,让我直诉法院,怎样才能尽快让A方受到处罚?请各位法律界老兄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去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需要提供:A方伤人的证据,及伤势鉴定。没有现场照片,可以找见证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院如果认为A方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尚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先单独就人身伤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再回去找公安机关,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A方做出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