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几个再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5:17:10
本人,女,离异,我有一个儿子,结婚工作生子了,我退休了,现在准备再婚,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1. 他想和我结婚,他有一处房子是单间,1996年他和前妻协议离婚时归他了,房票是他的名字,但是他们离婚后前妻没有房子,就协议让前妻暂时住这个房子,但是只写了暂时住,没有写明住到什么时候,离婚10年了,前妻一直住了,他住他父亲家的另一个房子里,现在我们想结婚用他的房子,就让他前妻搬出去,但是前妻拒搬,还说如果硬要她搬就告我们去,请各位律师朋友帮我看看怎么办?他前妻有权利告我们吗?如果可以告我们的话,我们能不能赢?
2. 他有三个妹妹,他是独子,他父亲答应把房子给他,现在我们要结婚了,他父亲的房子正在过户成他的名字,但是听说如果我们没登记之前房子过户成他的名字,就属于婚前财产,没有我的份,我要想要房子也有的份该怎么办呢?去公证处公证管用吗?费用得多少?需要什么相关的人一起参加吗?或者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3. 他也是退休的,有个女儿34岁了,早就结婚生子了,如果我和他结婚后,我们的共同财产,有他女的份吗?比如房产,存款。如果我不想我和他的共同财产有他女儿的份,需要怎么弄呢,他们平时就不来往,因为前妻总搅和,女儿和他的关系很不好,我们马上要登记了,共同的存款能有15万吧,房子有三处,一点都不想给他女儿,能做到不?他本人也不想给他女儿,想留给我儿子。
以上三个问题,请各位路过的律师朋友,帮忙,先谢谢了。

1.他前妻有权利告你们,但是她不会胜诉。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既然房子已经判给他了,所有权就是他的。现在的状态,很清楚,只是一种“协议”上的暂时使用关系。在他需要时可以随时主张要回房子,但要给他前妻必要的准备时间。
2.对。只有在你们结婚之后,法律规定的相关财产,才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范围。公证没有变更所有权的作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你们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所有。
3.既然“他本人也不想给他女儿”,可以事前让他立个遗嘱,将他将来的遗产给你儿子。这完全是合法的。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