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0年代被政府改造的住房,现在有没有政策给予返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9:34:10
祖父的一宗房产,在50-60年代被政府改造,变成了直管公房,由房管所出租至今,请问按现行法规国家有没有政策给我们全部退还?再问;最近,本地房地产部门发出告示,要公开竟卖这宗房产,我也报名参加竟买,作为此宗房地产的置业者的后人,应该要享受什么优惠条件才对?我想,既然是竟卖,恐怕也沾不到一分钱的便宜,这是认钱不认人.又问;这宗房地产虽然已是破烂不堪,但是里面一直是两家租用,都几十年了.多年来由于房屋破烂,加之房客经济不好,房产所一提收他们房租,房客们就推说这房子这儿坏了,那儿烂了,害他们自己修,还给缴什么房租不房租的,说到底,房客们就是不给房管所缴租金,哪怕是每月只收儿块钱,房客们就是不给,房管所收不上他们的房租金,他们又没有什么地方可搬的.我在想;如果我真要是买下此宗房地产之后,那些多年来一直就住在这直管公房里的房客如果死也不搬,那么我该怎么办呢?还有,就是这些房客在这宗房地产内又搭建了一些简易建筑,占了一些地盘,如果我将这宗房地产买到手后,那么这些情况该谁解决呢?

对于在解放初期经国家征用、征收或私房改造等方式,使得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已经不是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了,这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完成的改造,也符合当时的国情与国家的行政策,现在没有新的法律或政策来纠正或改变,无论是本人还是权利相关人都追讨不了,也不会予以返还。正如土改政策将私有土地收归了国有或集体所有,也是不能改变的。

没有办法退还,没有优惠。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政策不可能改变了

50年代我国经历过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
现在可以返还的私房包括:当时私房面积小于规定改造面积的私房(大城市150平、中等城市100平、小城市50平);当时并没有出租的私房;当时自留房过小的补差房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