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交通警察的个人行为与行政行为如何区分?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0:10:24
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鲁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其拦住。司机李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鲁某问李某:“知不知道是禁行道?”李某说:“对不起,真没看见。”鲁某闻到李某有酒味,问:“你喝酒了吗?”李某:“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还管违章,这不是多管闲事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交个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找我。”鲁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随后拿出罚款单。李某想争辩,但围观群中越来越多,只好交了50元罚款。第二天,李某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罚款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决定。李某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鲁某既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又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实施的罚款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鲁某的个人行为,其后果应有鲁某个人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即鲁某实施的是履行交通警察职责的行为。
[问题]
1、鲁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2、为什么?

希望得到及时、详细的解答,并请附上具体的法律条文(《人民警察法》中的某条某款)谢谢!!!

是属于行政行为,关键要看做出事项是否在其权限之内,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20元以下,这个方面好像有瑕疵。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是行政行为,穿制服、开罚款单据。
交通警察应该受表扬。他制止的违法行为,在履行职责。穿制服的就是有责任,表示在工作中,这优先于他本人是否下班的事实。在普通人看来,穿制服的就是在履行职责,法律、公安内部有这样规定

如果鲁某出具了正规的罚款单据,应视为行政行为。
2因为制止违法行为是警察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