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了,养老金和医保怎么去处理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24:33

企业破产,养老金不能少
我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将得到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将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也将得到妥善安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就此作出了具体部署。按照部署,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将被直接纳入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关闭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将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根据规定,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有缴费能力的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7%,由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7%,按照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单位缴费额,单位缴费额由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50%,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承担50%,个人不缴费;无缴费能力的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7%,单位缴费额全部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承担。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通知》(青劳社[1999]50号)
受理范围: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
办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