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职业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8:14:36

法律职业化制度发端于13世纪末端的英国,该时期,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法律职业,这种法律职业建立在劳动分工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基础之上。在理论史上,韦伯系统提出并阐释了法律职业化学说。韦伯指出:“对于职业性法律训练以及在这种训练中的特殊法律思想类型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路线。一种是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这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师徒式的训练方式。第二种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7]对于后一种情形,它蕴涵了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是现代性理论思潮的产物,其社会实践动力的直接来源是大学里的现代法律教育模式的创新。韦伯指出,大学里的现代法律教育改变了法律教育传统上所采取的那种法律工匠型的经验传授式或师徒式法律教育模式,而是将法律理论作为知识传授的主要内容,是一种学术性的法律教育,这种学术性法律教育的优点在于它“所产生的法律概念具有抽象规范的特点”,而“律师工匠式的专门化不仅妨碍了对整个法律的系统性和彻底性的研究,而且法律实践根本不是以理性的制度为宗旨,而是唯当事人利益为上。……从这种实践和态度中不可能产生理性的法律制度,甚至也不可能产生法律的合理化,因为在这种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完全是与日常事件相关的。”[7](200)由此可见,韦伯所理解的法律职业实质上是现代性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这与他将形式法律作为传统法律的现代化转型所蕴涵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精神是相互一致的。波斯纳同样指出,在美国,现代法律职业发端于1870年兰德尔成为哈佛法学院院长之时所进行的大学法律教育改革,这项改革方案,“明确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即法律是一门科学。”[8]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现代性理论所倡导的理性精神是法律职业化运动的思想源泉,而推进和深化法律职业化进程的直接法律动力则是法制现代化运动。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律职业主义的一种实践形态,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职业化以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为标志,法律职业化即意味着一个法律职业家共同体已经形成,这个共同体的主要成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者),他们共享法律价值,法律至上成为他们所共奉的法律意识形态。(2)法律职业家共同体奉行为公众服务之公益宗旨,即以维护和实现法权利益为己任,尽管这种权益维护和实现行动能够为法律职业家带来丰厚的利益,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