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知道《日本博物馆法》内容的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2:58:16

博物馆是收集、保管、展览有关历史、艺术、民俗、自然科学等方面资料,并以通过这些资料进行实物教育的中心,是提高人们的知识和教养,陶冶其情操的设施。

  日本的博物馆和图书馆一样,是具有较悠久历史的专门设施。

  但具备近代化功能的专门博物馆,则是在1951年《博物馆法》制定后才产生的。

  《博物馆法>规定:除了将历史、民俗、科学、乡土等原先就被称作博物馆的纳入其中之外,还将天文馆、美术馆、宝物馆、动植物园、水族馆等也包含在博物馆之中。在展示这些博物馆的积极的教育职能的同时,还对设置作为专业职员的学艺员、对公立博物馆的国库补助等作了规定。作为社会教育,机关的博物馆是指由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公立博物馆和由民法第三十四条的法人、宗教法人及政令规定的其他法人(日本红十字会及日本厂‘播协会)设置的私立博物馆。《博物馆法》所说的博物馆,是指经过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对照博物馆的目的,审查认为其符合博物馆条件,予以注册的“注册博物馆”。

  博物馆是以“收集、保管(含培育)、展示历史、艺术、民俗、产业、自然科学等有关的资料,在考虑到教育性的情况下,向一般公众开放,为提高国民修养、调查研究等实施必要的事业,同时对所收集、保存的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为目的”的社会教育设施。为达到该目的,博物馆设馆长、学艺员、学艺员助理及其他职员。馆长掌管馆务,监督所属职员。学艺员为主管有关收集、保管、展出博物馆资料,调查研究及其与之相关的工作的专门职员。学艺员助理协助学艺员的工作。另外,在日本的公立博物馆里一般设置博物馆协议会。协议会的委员由博物馆所在地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教育委员会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关人员以及具有学识的有经验者中任命。设置博物馆协议会的目的在于使博物馆的运营能够反映地区居民的意见,更能适应地区的实际情况。

  为了实现博物馆的目的,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根据《博物馆法》第3条规定,日本博物馆主要开展如下事业:

  (1)大量收集、保管和展出实物、标本、模写、模型、文献、图表、照片、电影、录音等博物馆资料;

  (2)设置分馆或在该博物馆以外的地方展出博物馆资料;

  (3)对一般公众,在利用博物馆资料方面给予必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