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产假,是否有统一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53:05
晚婚晚育的产假是不是各个地方自己制定的?有没有统一标准?北京市是怎么规定的?期间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还是公司和保险各支付部分?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
有没有人能告诉我啊??
谢谢啦

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应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晚育的女职工,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请问女方25周岁和 男方23岁生育第一个孩子是否算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