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假有几天?(属晚婚晚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22:03:09
请问一下,深圳规定的产假有几天?有什么法定条文吗?

对于生育假期,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另外,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深圳市: 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配偶看护假期10天。

主要是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公民的一种奖励。“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次结婚的;“晚育”是指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条例》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一般为3天)外增加婚假20天(即23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节育手术常规》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以上休假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