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我们应如何应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3:52:20
我姥姥姥爷常年不合,姥爷与99年的时候擅自带走家中所有积蓄离家出走回到东北老家。他退休前单位在江西,单位后来破产,他的工资便由江西社会劳动保障局发放,2003年该局将工资卡寄到我母亲单位,我母亲便将工资卡交给我姥姥。2005年姥爷回来了,和姥姥两人你死我活决不住在一起。因此我父亲母亲便将姥爷安排到我父亲的停车场居住,每个月的吃喝拉撒水电费用全部都是我们家承担。我母亲每月还从我姥姥那里领取1000元左右的属于我姥爷的工资给他。后来老爷子跟停车场的伙计们都闹不来,姥爷嫌我们家对他不好,非要住养老院,没办法只好让他去住。他的工资刨掉养老院住宿费每月也有700多,才住了一个月他说钱不够花,以看病为理由向我母亲要5000元。我母亲不给,他就将我母亲告到法庭,要求我母亲返还他的工资卡。法院调解过数次不成,判决我母亲败诉。
法院理由如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被告承认了工资卡寄至被告处,再由被告取出工资交与原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被告应当妥善保管工资卡,现其又辨称将工资卡转交给了原告的妻子保管,但并未举出证据,再者,其行为也未经原告许可,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工资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是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若干条文)
事实上我姥爷说工资卡在我母亲这里他并没有什么证据,但是由于我母亲承认了工资卡寄到了她的单位,而且我母亲每月从我姥姥那里拿工资给姥爷,法院就认定了我母亲持有工资卡的事实存在。但是我母亲收到工资卡后就转交给我姥姥了,我姥爷退休后在家没有地址可以寄东西,他在他的单位留的便是我母亲的单位地址做联系,这是他自己的行为,我母亲从未承诺过或者提到过工资卡由她保管,我姥爷也没有说过让她保管,(也没有什么书面证据),既然工资卡寄到了我母亲单位,我母亲总不能因为“没有接受过委托”给退回去吧?当时姥爷已经离家出走,所以我母亲把工资卡转交给了我姥姥。这样也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么?根据高法婚姻法解释第17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见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姥姥姥爷没有离婚,工资卡还属于共同财产,我姥姥向我母亲要我姥爷的工资卡,我母亲将卡

执行起来很简单,只要拿判决书再补办一个卡就可以了
这种情况,上诉的意义不大

法院直接通知对方劳保局按月发放退休金给你姥爷就是强制执行.
何必跟一个老人生气啊.

不需要其他书面证据一实物证据.在审时被告和原告对下话。
对话内容该是: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被告应当妥善保管工资卡,.工资卡不在被告手.也没有任何口头和书面协议.该关系不成立.只要抓住这点.可以推反本案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个案子里,虽然你妈主张了,但是你没有举证,应该让你姥姥出庭作证。还要一个证据是你妈从你姥姥那取的1000元钱都给你姥爷的证明,还有就是在养老院时每月700多的单据,也应该提供给法院。
上诉是,你需提供证据证明工资卡早给姥姥了,还有就是你妈领的1000元钱都用在你姥爷身上的证明,应该就没有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