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宪法问题。请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8: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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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这取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名称和法律效力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或称法律地位),学理上一直缺乏专门的讨论。这不仅是一个学理认识上的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自然,这同时是一个典型的和纯粹的“中国的”问题,因而是一个注定要超越已有的宪法理论并生发出新的理论的问题。
  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和名称等的上述分析证明了基本法与宪法的一致性。然而,直接地将基本法认定为通常意义上的宪法同样是不妥当的:

  其一,在承认中国为单一制国家的前提下,依单一制国家之逻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外不可能有另外一部宪法的存在并发生效力。

  其二,宪法是主权行为的产物,并不需要也不应该以实在法为其前提 [⑩],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恰是以作为实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其前提和依据的。因此,即便不考虑单一制这一前提,就法理而言,也不能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定性为宪法。学者认为,宪法有两种功能:一是确定主权,一是确定制度。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二者是合而为一的。“一国两制”打破了这个模式,使一个国家允许两种对立的制度共存,在法学方面则使宪法的第二个功能一分为二,即引申出一个主权之下可以有两部宪法,以确定不同的制度[5](P56)。这一见解于理论上颇具创意,但无法解释既为宪法又何以以实在法为依据,也无法解释下文所论证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发生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效力这一事实。

  其三,宪法所具有的是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效力。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不具有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只及于特别行政区的具体设立及其制度设计(详见下文)。至此,不妨再退一步,不考虑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实在法为依据和前提这一事实,法律效力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基本法不是且不能是宪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宪法,又非宪法的下位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 [12].

  法理学以对特定的人、事项、空间发生法律效力即发生特定的法律效力为特别法之成其为特别法的依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