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27:29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四点:①特别行政区是PRC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全国人大授权其实行高度自治;②中央负责管理其外交和防务;其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③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中(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④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而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职权
六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①外交事务②防务③任命特首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⑤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⑥全国人大享有基本法的修改权。
(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自治权
六点:①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注意不是独立的立法权,因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影响生效;但认为其不符合中央管理的事务,可将其发回,进行修改。被发回的,无效。);②实行独立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③自行制定有关经贸、科教文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④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⑤负责维持社会治安;⑥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