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护士单独上特护属于无证行医,院方是否有责任?怎么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9:50:07

院方明知此事,如果有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这种行为不是无证行医,而是没有取得护士的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