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8:14:36
被告宋某,某日酒后回到家,因琐事和其妻李某发生争吵撕打,李某说:"老吵,还不如死了",宋某说:"那你就死".李某果然要上吊,宋某找来邻居劝阻.邻居走后,两人又发生争吵,李某又寻找自缢工具,宋某意识到李某要自缢,而不管不问,当他看到李某上吊在门框上时离开现场,待他回来时,其妻李某已经死亡.
请问被告人宋某是否构成犯罪?
这是东北财经大学05年的一道考研题,答案是宋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我想问一下,宋某有没有可能被判十五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若宋某当时没看到其妻李某上吊,即李某是在宋某离开之后才上吊的,当宋某回到家后,李某已死亡.宋某还会构成犯罪吗?也就是说:宋某是在什么时间,在什么情况下负有救助义务?
在一个人的正当利益(例如恋爱自由)和别人以自杀相要挟的利益索取之间,利益主体人的正当利益在事实上还能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一个男性和一个女性在刑法适用上是不是真的能体现平等?

我认为之所以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主要是因为宋的先行行为,(可以说包括教唆)导致了他的后续义务,以及夫妻关系产生的义务.
若宋某当时没看到其妻李某上吊,即李某是在宋某离开之后才上吊的,当宋某回到家后,李某已死亡.宋某不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我认为他只要对现时发生的危害结果负防止义务,而不能要求其对可能性负责.当然这种情况是否可能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了.
在一个人的正当利益(例如恋爱自由)和别人以自杀相要挟的利益索取之间,利益主体人的正当利益在事实上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因为对以自杀相要挟的利益索取只负现时发生的危害结果负防止义务,要挟可以不理,关键是不能在负有特定义务条件下见死不就,否则可能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