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买给女儿的房子(房产证上只有女儿的名子),需要婚前公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6:14:12
父亲买给女儿的房子(房产证上只有女儿的名子),女儿结婚后房子的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是女儿老公出的,请问离婚后,要分割房子吗?

毫无疑问,离婚后房子当然是归你的女儿。婚前你把这个房子给你的女儿,并在房产证上是你女儿的名字,这就足以证明这个房子是你女儿的个人财产。不管结婚多长的时间后再离婚这个事实都不变。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套房子,如是父亲在女儿婚前购买赠送的,那么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如离婚男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是婚后赠送的,只要女方父亲明确这是赠送给女儿一人,那么男方也无权割.

如果是在婚前购买的,那么这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是不会被分割的。如果是在婚后购买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离婚,是需要进行分割的。

不用分割。
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该条第三项,父亲在女儿婚前送的房子是属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女儿的财产,离婚后男方无权分割。

依据新的婚姻法,是不需要的!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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