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基础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8:11:28
刘兰在骑车下班回家的途中被张某强行拖下自行车欲对其进行强暴,刘兰在反抗的过程中用砖头击伤张某自己逃跑。她逃到一民居,主人是一位老太太,好心收留了她,并安排她与自己的女儿同睡一张床过夜。刘兰因为惊吓过度并没有睡着,半夜听到有人敲门,来人是老太太的儿子,没想到竟然是张某,刘兰便听到他们的对话,老太太知道刘兰打伤了自己的儿子,便决定和儿子当场杀死刘兰,情急之下,刘兰与老太太的女儿互换了位置,张某便杀死了自己的妹妹。
请问刘兰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并做案例分析。
谢谢!!!

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本案刘兰以牺牲另一个生命的利益保全自己的生命,由于生命是平等的,不存在较小的权益,所以不构成紧急避险。

不构成紧急避险。

不构成紧急避险。

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