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假合同弄假成真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9:06:15
本人工作期间于2005年11月签订了一份假采购合同(出于办理手续需要),当时对于材料的数量以及价格都进行了约定并盖了各自单位公章(非合同章),但对于供货时间没有明确。现在材料刚刚进入采购计划,预计2007年下半年投入使用,此时合同另一方要求履行那份假合同,但是由于材料价格下调,2005年所定价格高于现在市场其它单位报价,本人不知该如何应对?各位大侠救命阿
补充一点,在合同中对于违约没有明确所要的倍偿金额,只是注明“如发生违约行为,合同双方遵守合同……”。这是否意味着如我方违约并不须进行赔偿???望明示,谢谢。

1、公章的法律效力大于合同章!

2、由你司以公函的名义针对05年的采购合同做价格调整说明,合同签订期过长,以市场价格提高为由表示无法供货。文件加盖用公章,并留有回执单,并要求12小时之内回复,否则视为默认。

传真过去,并必须确认有人收到传真,收传真的人是谁?什么职务?并要求回传回执单以确认其收到。

如果没有回传,恭喜你,他默认了。如果回复了,恭喜你,谈判他开条件了!

履行合同,协商修改价款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该履行。第一位答复者已经将您可以适用的法条列出来。另外,您看一下合同上有没有违约条款的规定,您可以比较一下违约和履行合同哪种情况给您造成的损失更大?如果合同约定价格高于2005年或者现在市场价格很多,您也可以依据显示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等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到正规律师失物所找律师咨询,对这分合同你总不能一有问题就发帖子吧,那对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
请正规专业人士解决是最让人放心的

就是啊我有个朋友是律师你可以咨询一下啊最好还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