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有关国企改制公房出售的非住宅再次出售应怎样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5:13:51
1998年,某甲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取得某国有企业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问1: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出卖人即该国企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是否应该减免出卖人即该国企应纳的营业税?
2006年,某甲将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乙.
问2:如果原国企应该缴纳营业税,而未缴纳的情况下,某甲应怎样交纳营业税?
问3:如果原企业按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但未取得减免税凭证,或是将减免税凭证丢失,某甲应该怎样缴纳营业税?是按照售房价的全额缴纳?还是按照售房价与购置价的差额缴纳?如果是按照差额缴纳,应该用什么证明某甲原来的购置价格?是否可以补办一个减免税凭证?
谢谢!

1、98年转让不动产,转入方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5%和相关契税。如果国企没交税金则要补缴,转入后要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如果没办理两证则转移没有做完。
2、甲在将不动产转移给乙时,凭原购买发票应按差额交纳转让不动产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件、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