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没有规定任何单位不能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以及扣押证件的原件等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8:43:29
另外我想问一下,我不太喜欢给用人单位出示证件的原件,怕他们当时不还,可不可以不出示原件?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0-12-0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出现以上行为即违法行为。

出示原件核对是正常的,可以拿在自己手中给他人核对,如果当时用人单位拒不返还的,可以立即报警。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般都能妥善处理.

有的。当然不要以了。你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