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律援助~!非常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2:46:54
去年我出售了一台摩托车给别人,当时只签定了协议,双方协商了法律责任,但是所出售的机动车并未转户,也就是说肇事车辆的户还在本人的名下。今年7月购买此车的人,搭乘一人,并与一辆货车相撞,事故结果是摩托车全责。由于摩托车肇事司机拒绝支付被乘人员的损失,现在被乘人员把我与肇事司机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他的损失。
请问各位大哥,此案我到底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我有否责任,如果有责任,应占责任的多少?

不承担责任。.机动车转让需要变更登记才发生所有权的转让,因为没有变更登记,所以车主还是楼主。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合同法》第133条、《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楼主如和对方约定风险由对方负担就更好了)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仍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相关条文还有:
  ①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②《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③2000年1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