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法律高手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21:38:30
日前,一个朋友的亲戚被检察提起诉讼,罪名为滥用职权,原因是97年发放周转金时未经集体讨论(当时管理不规范,其他部门都是如此操作,不经讨论的),便审批了,导致后来20万元无法收回。起诉依据是财政部的一个文件其中一条:周转金的发放,需经集体讨论,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请问,1、朋友的亲戚这种行为到底算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为什么。
2、因为玩忽职守要求直接经济损失30万才够成犯罪。在辩护的时候能否往玩忽职守方向辩解?该如何辩解?
谢谢!
发放时间是97年1月,周转金贷给一家企业(用途符合规定),该企业2001年9月破产,检察院按照破产时间算诉讼时效,2006年4月立案。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应该适用旧刑法,则应是玩忽职守了?1999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对玩忽职守的罪量标准中第2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按照这样说法是不是就不够成犯罪了?请问高手适用旧刑法的同时能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多谢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如果行为实施在1997年10月1日前算玩忽职守罪,如果是在1997年10月1日(包括1日)之后则是滥用职权罪

我看不是玩忽职守,很明显是滥用职权,由于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才是玩忽职守.

我认为第一应该从诉讼时效方面考虑
还有你说是97年的时候 你可以看下是1997年3月14日之前还是之后,这就是要看是适用旧刑法还是新刑法,
还有审批出来的钱是做什么用的是关于土地的,还是公司设立或股票方面的,都不一样的,现在我也只能说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