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们起诉蓟县“凯罗嘉园”项目部欠款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2:40:20
首先说下我们是建筑租赁公司我们的塔吊租给施工方使用!
我们起诉的是蓟县“凯罗嘉园”施工方
简单的说这个工程是二手活,之前的项目经理A,后来A将项目转让给第二位经理!以下我给后来的施工方简称:“B”

双方都欠我们租凭费,因为A已经找不到了,我们起诉的是B,A的暂且不管

和B签约的合同是6月1日,合同的一条里明确说明:塔吊正常运转后B支付进出场费(塔吊出租都是有一个进出场费,和租赁费)
而现在B方有一张我方在5月31号开的收据 收据上写的是 35000元 进出场费 上面有两个特别大的字 “康垫” 这个款是B经理替A经理还我们的钱,所以当时收钱的时候特意注上两个字“康垫” 也就是B经理替A 康经理垫付的租凭费款,但是在开庭的时候法官问了个问题!

被告也就是“凯罗嘉园”A的律师说:给我们的这个35000元就是进出场费,他还说,如果我们不先给钱,你们敢把塔吊给我们用吗?或者先给钱就不怕我们在不用了吗???对他的话我们也没办法回答,我们做这行N年了,没有一个先给进出场费的,最快给的是开工后第五天给上,一般是开工一个月才给这个进出场费,还别说先给35000元,就是先要两千都没有同意给我们的呢!!因为合同上明确的说明了,正常运转后,而正常运转最少要在签约合同后的第五天,一般是先签合同,才把塔吊运过来,在等他们打完基础,安装,这都是需要时间的,而他的款是提前给的啊!!明明是替以前经理垫付的!!! 我们的律师不同意他们的观点有三点:1.他们既然说那35000元是进出场费为什么上面写的是租赁费?2.合同签约的是正常运转后付进出场费,为什么提前付?3.如果给B开收据时我们在上面特别注明“康垫”时为什么他们会同意?

弄的很乱的,后来就是因为他们的欠款,我们的塔没有拆除,而我们的合同上也明确的写有,塔机拆除其间租赁费照付!!他们没有结清款,所以我们也就没有拆除,而最后他们给拆了一次,大件还给拆丢了一些,但经理在写诉讼时并没有提到这些,在法院也没有人提起过!

现在真想这件事快点解决,感觉好乱了,他们非说签约合同前就把钱给了!!!而法官身边的那个叫什么官比较支持被告,他说什么我们就是因为A经理跑了就抓住B经理不放了!! 就是这个意思吧,之后就说要抽烟走掉了!

把问题方宽点就好解决了,首先你的合同上有没有规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如果没有那么根据合同法此合同可能无效。对于B的赖帐行为,你可以请求你的律师这么办理,把A给拉近来,既然说这35000是现在付的,那么就要求他们现在把A的给付了。但必须明确A和B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
根据你现在的提问我只能这么说,期待你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