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宽限期的疑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2:38:16
若有一险种,1月1日交了第一次保费,以后每月的1日交保费,2月1日也交了,到3月1日忘了交,那么宽限期是从何时到何时?

希望说得详细些,或者能举个例子,谢谢~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年缴或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月缴或季缴者,则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于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领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其宽限期间依前项约定处理。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宽限期就是要保人可能忘记缴保费等因素~保费未在指定到期时缴纳~保险公司会给要保人一段时间作为最后的延长期限~~以避免契约的停效使被保人失去保障~~
宽限期如果年缴或半年缴者,是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催告是交付日期的三十日后开始催告,所以年缴或半年缴等于说有两个月的时间的时间缴钱;月缴或季缴者,则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也就是说不会经过催告的程序而直接进入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