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规定( )情形下,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按国家规定( )情形下,应当以?F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1:40:06

这个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可以看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6

  按国家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的情形下,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