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41:50
我是河北的一名国企工人,现50岁工龄31年。我单位在2002年由大厂分离出小厂,此后大厂给了我们三万多元的补偿金被入在了小厂股份上,现在单位要与我解除合同只给五个月的工资请问合理吗?

你们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31年的工龄,应当补偿你相当于31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按法律规定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