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事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1:15:25
我是2005年11月底在进公司上班的,在2006年4月份签的合同,合同日期是2006/4/1~~2007/7/31的,而我在2006年11月份离职,我离职也是提前一个月申请的,在提出离职开始到离开那一段时间内,公司并没有向本人提出要扣任何的违约金的说法,但到次月发离职期间的薪水时打电话我说还要扣我的违约金,说劳动合同上有这一个条例,当时公司也没有说有这款条例,最后发了工资有这款条例,说是自己的工作失误,请问公司还有要扣违约金的说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你不存在以上情形,你的离职就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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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到底有没有约定违约,约定的违约金又是多少?
尽管你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单位,但这只是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你没有违约,毕竟你们的合同期限没有到,而且你们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至于违约金,原则上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有约定的,要支付,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不用支付。